邓某称自己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公司将他违规辞退。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他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此时,刘伟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处理劳动纠纷案件8年来,刘伟律师见过太多类似的案件,他深知在劳动争议中,程序辩护往往起着关键作用。他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时间线,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某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刘伟律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在答辩中明确提出时效抗辩。他指出,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可适用特殊时效,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至2019年2月底。邓某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驳回了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2021年5月8日,刘某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UI设计,月工资约定4000元。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地,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然而,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被踢出工作群。
公司辩称刘某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刘伟律师代理刘某出庭。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招聘软件招聘单显示为该公司,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接受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公司行政人员安排工作、发布通知,刘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
仲裁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刘某获得了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1471.26元,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还有杨先生的案件。2019年12月30日,杨先生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销售顾问。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先生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假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
杨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刘伟律师代理杨先生出庭。
公司以杨先生曾出具《个人申请》称自行缴纳社保、放弃公司缴纳为由抗辩。刘伟律师查阅《劳动合同X》第38条,论证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无效,公司未缴社保事实成立,杨先生据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为杨先生争取到经济补偿。同时,刘伟律师精准援引《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为杨先生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他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
刘伟律师始终以工伤工友权益为核心,坚定站在劳动者一方,专注工伤维权领域8年,用心倾听当事人诉求,以专业法律能力为劳动者维权。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劳动者和企业解决了劳动纠纷,用法律守护着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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