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家公司,咱们就叫原告A公司和被告A公司吧,它们因为服务合同起了纠纷。后来经过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明确被告A公司欠原告A公司服务费好几十万元。
可被告A公司却没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原告A公司没办法,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了个底朝天,发现被告A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没办法,案件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下,原告A公司的债权就像掉进了无底洞,根本看不到兑现的希望。
就在这个时候,原告A公司找到了吴震律师,委托吴震律师代理执行追加程序。接到案子后,吴震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调取工商档案,仔细核查股权结构。这一查,还真发现了关键问题。被告A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股东有被告B公司和自然人A,这两个股东都没有实缴出资,而且认缴期限还没到。被告B公司是被告A公司的控股股东,自然人A是被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小股东。另外,吴震律师还发现被告A公司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完全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根据这些发现,吴震律师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告B公司和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各自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吴震律师还对自然人B提出了追加申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可那些被申请人一个都没到庭答辩,也没提交任何证据。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能不能加速到期;二是能不能直接追加公司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吴震律师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做了很多工作。光是调取工商档案和核查股权结构就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时候,吴震律师熟练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严格把握出资加速到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关键点。吴震律师还调取了完整的工商内档、股权结构、出资信息、执行终本裁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经审查作出了认定。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不申请破产,这种情况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被告B公司和自然人A作为被告A公司的股东,没有实缴出资,依法应该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支持追加这两个主体为被执行人。而自然人B是被告B公司的股东,不是被执行人被告A公司的直接股东,在执行程序中无权直接追加股东的股东,所以对自然人B的追加申请被依法驳回。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被告B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它在8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让他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自然人B的追加申请。
一开始,原告A公司的债权因为被告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了无法兑现的困境。但经过吴震律师的努力,成功在执行程序中“刺破公司面纱”,把责任延伸到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身上,将案件从“终本无望”变成了“可执行、可回款”,彻底扭转了不利局面。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就在于精准抓住了“公司无财产、股东未实缴”这个核心突破口,并且形成了扎实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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