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被“忽视”的指定结算人

被“忽视”的指定结算人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3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更多>
导读: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后,依约供应水泥并开具发票,被告却在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虽有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付,一场围绕货款的纠纷就此展开。杨杭川律师介入后,抓住关键突破口,案件走向迎来转机。
被“忽视”的指定结算人

在商场中,合作有时也伴随着风险。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这本是一场互利共赢的合作。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也按照约定足额供应了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就开始拖欠百余万元的尾款。

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欠款金额明确,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杨杭川律师在民商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他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抓住了“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他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根据合同约定,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在杨律师的专业分析下被直接否定。

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杨杭川律师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面对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他逐一进行驳斥。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也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后回顾,杨杭川律师常说“知识不在高低,在于积累,在于尽心尽职”。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委托人实现了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的全面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自己的执业理念,守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