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2月到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等职务,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为其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郝XX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要理由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方面,司法审计查明了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数额。此外,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而对于辩护人提出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所以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类型案件。他还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并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经济犯罪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赔等行为,在量刑时会起到积极作用。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一定要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本案中,郝XX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最终却能获得从轻处罚,这与陈晓伟律师精准的辩护策略密不可分。陈晓伟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得益于他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学习经历,这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犯罪金额认定、从犯认定等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453起同类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迅速找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正是这种专业和专注,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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