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是桐乡市XX某商铺的权利人,本想着将商铺出租出去能有一份稳定的收益。然而,2021年8月,他与被告陈XX、施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事情却朝着不如意的方向发展。两被告仅支付了前两年租金及2000元押金,自2023年10月起便不再支付任何租金。徐先生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来提起诉讼,希望能解除合同、追回拖欠租金、违约金并让被告腾退房屋。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深耕于民商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俞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仔细收集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门头照片等。这些证据的收集工作看似简单,实则需要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俞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以“2024年3月已停业、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租金仅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并认为原告未及时解除合同、拒绝协商,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针对这一抗辩,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展现出了卓越的庭审策略能力。他精准指出,第一,被告虽称停业,但始终未与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且其物品一直占用房屋,原告无法另行出租;第二,被告从未向原告正式交还房屋钥匙或发出书面解约通知;第三,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作为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权利行使方式,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同时,俞律师协助原告明确了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最大限度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原告;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拖欠租金40,675.25元(计算至2025年11月22日);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54.25元,自202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两被告需支付违约金(经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的2倍计算,共计4,039.30元及后续利息)。对于被告“租金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原告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原告徐XX获得全面胜诉。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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