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俊律师执业第4年时遇到了这起案件。本案源于长期的农资交易,我方当事人作为农资经销主体,与被告建立了多年的供货合作关系。然而,被告长期用假名签署欠款凭证和收货单据,拖欠了多笔货款。一审阶段,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驳回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求。
吴绍俊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仔细梳理案件全流程证据。他发现一审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是案涉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针对这一认定,他从两个关键维度展开突破。在梳理证据链时,他发现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的行为,导致当事人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虽然当事人曾多次主张权利,还向公安机关求助,但都因被告身份不明而无法有效维权。这种情况属于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而且,当事人直到2022年才明确被告的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从这时起算,所以一审的时效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同时,吴绍俊律师全面核对了案涉的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以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所说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况,欠款事实清晰可查。
基于这些梳理,吴绍俊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围绕“诉讼时效未届满”“欠款事实成立”这两个核心,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并精准阐述了法律意见,逐一驳斥了被告的抗辩观点。
二审法院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了一审驳回当事人诉求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当事人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且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支持。
吴绍俊律师长期认为,在买卖合同中,交易主体信息的核查属于高频漏洞。从他长期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观察来看,在长期交易中留存交易方真实身份信息、资质材料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因主体不明陷入维权困境。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交易开始前,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资料,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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