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张X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张X无力偿还欠款,便以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X指示向曹某交付了房屋,曹某也实际入住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然而,张X却擅自与第三人古X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还与古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价69.2767万元并办理了网签。古X竟主张自己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X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都无果,陷入了极度的焦虑与无助之中。
就在曹某不知如何是好时,徐丽平律师走进了他的生活。徐丽平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擅长梳理复杂证据、锁定财产线索、制定诉讼与执行方案。她接手案件后,没有丝毫懈怠,立刻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
徐丽平律师首先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她重点收集了曹某与张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这些证据有力地佐证了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她还收集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此外,她调取了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证实张X与古X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X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中,徐丽平律师还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分析。她查阅《民法典》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曹X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针对各方的抗辩,徐丽平律师逐一制定了驳斥策略。对于某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她论证该公司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X且曹X实际入住,仍协助张X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对于古X“系真实产权人、曹X与张X合同无效”的抗辩,她结合证据进行驳斥,明确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合同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对于张X缺席庭审的情况,她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不影响诉讼推进。
庭审中,徐丽平律师清晰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呈现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逐一回应,重点强调曹X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核心事实。她的专业与坚定,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曹X与张X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X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应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张X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曹X的合法权益。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X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X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曹某对徐丽平律师充满感激。他深刻体会到了徐丽平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场维权之战中,徐丽平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专业的法律论证、精准的抗辩驳斥,成功帮助曹某实现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核心诉求,维护了他的合法财产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