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始于凌某等四人的销售减肥药行为。被告人凌某从上线处购入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药,并向不特定对象销售,销售金额达54836元;随后张X从凌某处购买该减肥药继续售卖,金额至少33710元;关X从张X处接手销售,金额至少12279元;孙X最后从关X处购得并销售,金额至少1684元。经鉴定,涉案减肥药均含西布曲明成分。浙江宁波陈宇翔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已执业6年,接手了这起案件。
在侦查阶段,陈宇翔律师凭借其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的经验,熟悉警方调查流程与侦查重点。他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充分了解案件收集到的证据情况,如鉴定报告、销售记录等。同时,引导四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后续的认罪认罚程序做好铺垫。他深知如实供述不仅是法律要求,也能体现被告的悔罪态度,为从轻处罚争取机会。
审查起诉阶段,陈宇翔律师仔细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结合自己掌握的情况,为被告制定辩护策略。鉴于四被告均自愿认罪认罚,他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了积极协商。他向公诉机关强调四被告是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些情节符合从轻、从宽处罚的条件。凭借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他精准地把握法律条文和量刑标准,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量刑建议。
庭审阶段,陈宇翔律师在法庭上为四被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详细阐述了四被告在整个过程中的悔罪表现,并指出各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对于凌某虽销售金额较大,但也是最先被误导接触到该减肥药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后几位被告,强调其在知晓违法后能及时停止并配合的情节。他以清晰的逻辑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说服法官对四被告进行公正的判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考虑到各被告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宣告四被告缓刑。陈宇翔律师在其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凭借专业和敬业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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