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要讲述的这起劳动争议案,就深刻体现了其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上诉人A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在B承建的某高速公路项目上辛勤劳作。然而,2023年6月5日,一场意外降临,A在作业时不幸受伤。经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A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且存在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这一认定本应成为A获得合理赔偿的依据,但围绕着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以及连带责任的认定,A与B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众多,涵盖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长期待遇、残疾辅助器具费、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同时还涉及被上诉人C、D、E三家云南企业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A主张B应支付各项待遇合计320余万元,并要求C、D、E承担连带责任;而B则上诉请求无需支付部分费用、调整计算基数及金额。
在这场充满挑战的诉讼中,满林强律师作为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同时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系云南昆明某交警队特邀调解员,目前担任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以及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满律师深耕于工伤(工亡)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工伤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
满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了细致的案情梳理与明确上诉焦点工作。基于A的工伤事实、工资发放记录、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一审诉求,他明确了上诉核心:纠正一审在月平均工资、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经济补偿金等项目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主张C、D、E作为项目总包单位依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B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针对这些抗辩,满律师进行了针对性反驳。例如,B认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3年8月5日《农民工退场确认书》,满律师指出该《退场确认书》系B单方制作、非A真实意思表示,A当时住院未签署,劳动关系解除应以2024年9月23日A邮寄《被迫辞职告知书》送达为准,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保留一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的规定。对于医疗费,B称其属康复费用且已获商业险赔付,满律师则强调医疗费43,952.08元为A垫付未获赔部分,不存在重复获利。在停工留薪期方面,B认为需延长鉴定,满律师依据《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说明停工留薪期12个月符合规定,无需延长鉴定。对于工资基数,B主张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满律师则坚持应按实际工作110天折算,一审认定12,734元/月合法,B主张的6,906元无事实依据。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满律师指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应按《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标准》计算,一审认定291,500元合理。在连带责任方面,满律师认为C、D、E作为总包单位,对未参保的B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属解决建筑行业工伤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作裁判说理依据。
满律师还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费用计算标准”“连带责任认定”三大焦点,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退场确认书》质证意见等证据,援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强调A的上诉请求符合“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立法目的。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A与B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结果为:确认A与B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23日解除;由B支付A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1,791,713.08元;驳回A要求C、D、E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A、B各负担10元。
满林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A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的道路上不懈努力。虽然在连带责任认定上未能完全实现A的诉求,但整体上保障了A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也再次证明,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