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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劳动关系难确认,最终仲裁成功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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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1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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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魏先生想确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肖康律师202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超200件。他迅速梳理事实,围绕“三要素构建策略,庭审提交4组核心证据。最终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担心劳动关系难确认,最终仲裁成功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魏先生就是如此。魏先生经第三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约定薪资500元/日。然而,20XX年XX月XX日,魏先生在工作中被电绳线打中腰部受伤,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他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申请工伤认定,魏先生必须先确认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是他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代理此案。

肖康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他还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接手案件后,肖康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深知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领域工伤认定前置程序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第三人介绍发放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劳动者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肖康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梳理出案件的关键事实,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因素。申请人工作地点系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转账并备注2025年8、9月工资;申请人从事的电工工作属于该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基于这些有利因素,肖康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了仲裁策略。

在主体资格方面,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从属性特征上,申请人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谌X某,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谌X某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肖康律师早有准备,他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X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电工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分包或转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魏先生对肖康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他评价道:肖律师办案思路清晰,证据准备充分,让我看到了维权的希望,非常感谢他。肖康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责任,为魏先生解决了难题,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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