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反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18-12-10 14:57:07
律师解答
1、延期工期的反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营运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反索赔。在施工建设中,当出现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没有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的规定;出现质量缺陷而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
3、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包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担保如预付款的合同担保等,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承包方及其担保单位应承担反索赔的经济损失;
4、发包方其他损失的反索赔。当承包方发生其他损害发包方的利益时,发包方可就经济损失进行反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条件》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此类索赔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留用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版权申明:律图对视频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点赞+1 分享
相关语音解答 相关法律视频 相关精选解答
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的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0次播放 00:00
途径施工路段,摔伤致粉碎性骨折,维权获赔8.5万元

途径施工路段,摔伤致粉碎性骨折,维权获赔8.5万元

途经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施工路段摔伤,造成粉碎性骨折,施工单位及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伤者可收集现场照片、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最终依法获赔 8.5 万元。

1195次播放 01:30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建设工程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