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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未遂的认定

时间:2025.01.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认定绑架罪未遂的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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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彩霞律师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宁波慈溪市本地人,咨询电话(微信同号):15355184356。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理论扎实,稳重严谨,务实敬业。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交通事故、欠债追讨、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等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严密的分析能力、敏锐的判断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追求高质高效的同时,又时刻为当事人的经济成本考虑,能尽全力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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