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提出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
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
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
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
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
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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