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
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
物权的效力。因此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
被执行人不配合,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将
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
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
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
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
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
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林权证、
专利证书、
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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