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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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还有优先购买权。只要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行使在先购买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2)房东确有向第三方售房的行为;3)承租人须接受与第三方相同的交易条件,这三个条件共同构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础。

适用情形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包括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亲属关系、交房时间等各种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外方转让需过半数股东批准。转让方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0日内未回复视为同意。反对者须购买,否则默认同意。同意后,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争议时,按出资比例决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