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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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说了,要是有人骗咱们钱,数目大的话,就得坐牢。如果金额特别大或者还有别的恶劣行径,那肯定判得更重。说到贷款诈骗罪里那种半路帮忙的小啰,咱们要看看他们到底是不是跟别人一块儿干坏事的。这就是刑法第二十五条说的,两个人或者更多的人故意做坏事才算是共同犯罪。如果那个小啰只知道别人打算骗贷,没参与实际行动,也没跟其他人串通好了,那他大概率就不算共同犯罪。

合同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范畴,换言之,既须具备诈骗行为,又得符合特定的实有财产损失或非法占有额。在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内,骗取得财产数额成为衡量此项刑事犯罪能否成立的决定性要素。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首先,作为行为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其行为方式需以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为手段,以此诱使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及履行合同时支付其款项;再次,该种行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但仍抱持着希望或放任这种情况发生的心态;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的行为确实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际的财产损失,且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用卡诈骗罪,其共同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大小,无论在现行法律条款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定义。然而,通常情况下,涉案金额将被视为何种程度的法定刑罚惩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所涉及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范畴(一般认为是金额在五千元及以上者),那么当事人便涉嫌构成此类犯罪。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之认定,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各行为人均应具备共同的欺诈故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非法的合同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其次,各行为人需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分担职责、协同行动等,以共同欺骗合同相对方;最后,各共犯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诈骗后果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