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类,一为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
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
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
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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