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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范围是多少

张* 天津-武清区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2.20 06:29:15 350人阅读

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范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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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缔约过失损失赔偿问题,应收集好相关费用凭证,如差旅费发票、通讯费账单、购置设备和材料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以此证明直接损失。
(二)对于间接损失,要尽量提供与第三人洽谈合同的相关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存在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
(三)在索赔时,需考虑合理预见规则,结合自身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合理提出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5-12-20 12: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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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赔偿分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有缔约费用,像差旅费、通讯费,还有准备履约的花费,如购置设备、材料的费用。

2.间接损失指丧失和第三方签约机会的损失。

3.赔偿数额依实际情况,按合理预见规则定,不超缔约时可预见的违约损失。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因果关系等定最终赔偿,维护公平诚信。

2025-12-20 10:5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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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赔偿数额要依实际情况,遵循合理预见规则确定,法院会综合多因素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失包含缔约费用和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这是在缔约过程中实际已发生的支出。间接损失则涉及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损失。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遵循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不能超出缔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以确保交易公平与诚信。若遇到缔约过失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0 10:1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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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损失赔偿范围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有缔约费用,像差旅费、通讯费,还有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如购置设备、材料费用。间接损失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损失。
2.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要遵循合理预见规则,赔偿不能超出缔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法院判定最终赔偿范围和数额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目的是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交易公平与诚信。
4.建议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费用支出凭证,以证明直接损失。同时,若主张间接损失,要尽量提供与第三人缔约机会的相关证据。在缔约时也应合理评估风险,避免过度依赖一方导致损失扩大。

2025-12-20 09:3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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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范围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这是为了达成合同而产生的必要开支,如差旅费、通讯费等;还有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像购置设备、材料等费用。
(2)间接损失主要是因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而遭受的损失。
(3)具体赔偿数额要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预见规则来确定,即不能超过缔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4)法院判定最终赔偿范围和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以保障交易公平与诚信。

提醒:
在缔约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费用支出凭证。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赔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20 08:14:59 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也不尽相同,但在具体确定是应从以下三点入手:(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应包括固有利益。(二)信赖利益应当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三)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上述赔偿范围中争议最大的是第(5)项,该项间接损失难以确定,且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认为,要支持第(5)项赔偿,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2)该项损失未超出缔约过失人的预见范围,这一点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损害赔偿仅仅是单方过错下的责任承担,如果缔约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其责任承担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即“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能妨碍当事人享有谈判的自由,否则将使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没有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情况向对方当事人通报。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与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将客观上不存在或者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交给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实质就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本来应当告知对方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因以上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不论其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的一般民事行为,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以及无权代理等。在上述几种情况下,行为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而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着区别。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2、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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