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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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在先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依法享有选择是否行使自身法定权益的权利,自主决定不受第三方干涉。若权益被非法剥夺(如欺诈、威胁),承包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撤销原决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出台的法律或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在现行法规下,财产保全主要是出于预防性目的,旨在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采取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的行动。当事人可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但需注意,保全财产并不意味着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裁判的有效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现行法规下,财产保全主要是出于预防性目的,旨在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采取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的行动。当事人可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但需注意,保全财产并不意味着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裁判的有效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