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本航律师事务所
一、个人简介 覃英流律师,党员,法学学士,执业年限6年,法律工作经验8年。2017年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见习,2018年于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就职任实习律师;2019年于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任广西本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二、业务范围及专长 覃英流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诉讼业务,擅长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精通公司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等领域。常年处理协商谈判、合同审查事务,年均处理50+起诉讼案件,常获律所优秀律师奖、特别贡献奖。常为大型房地产公司代理疑难诉讼案件。 三、主要业绩 (一)基层及公益服务经验 曾任广西南宁市上林县巷贤镇任职村(社区)法律顾问、南宁市妇女联合会值班律师、南国日报值班律师,有丰富的基层及公益服务经验。 (二)破产领域 2023年9月起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参与南宁市、北海市、玉林市、贵港市等多个破产项目,并基本取得了重整、预重整成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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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愿,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详细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那么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时即生效。

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必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继续履约:违约时,权益方有权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补救措施:违约造成重大损失时,权益方可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失。 3.赔偿损失:违约方需承担补偿和赔偿责任,是常见的违约补救方式。 4.支付违约金:因违约而支付的固定金额款项。 5.定金法则:合同可约定定金,法律按民法典执行。定金与违约金,当事人可择一适用。

合同履行受自然灾害或外部环境影响可能导致目标无法达成,需公正协商解决。预期违约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债务人明确或暗示不履行义务视为违约。双方延迟履行债务且经催促无果,债权人可正式通知解除合同。债务人到期未履行且书面催告无效,受害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无需催告即可单方终止合同,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