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
1、
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
担保物权的共性。
3、从属性
留置权为
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
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
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4、
债权人动产
债权人占有
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
存续的前提条件。
5、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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