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房屋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其房屋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房屋用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规定,农村房屋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
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其房屋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房屋用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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