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欲申请成为某位精神病患之监护人,倘若该患者缺乏维护自我权益及表达同意之能力,则无需征得其本人的许可。

监护权变更需要向社区、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申报,并对新监护人的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具体程序是: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二、其他有监护权的人为精神病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三、法官裁判变更。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精神病患者在无法表达同意意见或丧失独立思考及行动能力时,可申请变更监护人。通常,其法定监护人由婚姻伴侣、父母、成年子女等亲属担任。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得到相关机构批准,也可成为合法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