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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监护人变更条件

时间:2025.05.30 标签: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阅读:1204人
律师解析:
1、当精神病人的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的职责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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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旭律师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以智帮人,以理服人,以法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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