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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生效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5.05.0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391人
律师解析: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
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
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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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秋玲律师

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

廖秋玲律师,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以所学的法律知识,热衷为当事人服务, 办案认真细致。办理了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秉着诚信、高效、专业的服务理念、对案件对当事人高度的责任心以及过硬的法律知识,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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