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潜在
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
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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