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
陈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江西南昌大学毕业,江西抚州人。自2002年取得司法考试资格从事律师工作十六年期间,就企业合同的起草,善于劳动争议、公司商事诉讼、借款担保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并承办各种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现担任几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民商事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及行政及再审案件代理;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见证、证据调查等)等。
咨询该律师
不需要赔偿,不符合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但生活有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视情况而定,没有确切的标准。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

离婚时,对方不需要赔偿。不符合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但生活有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没有标准。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家暴的,向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标准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的总和。

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