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咨询该律师
在判断单位受贿罪的共犯性质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双方是否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就是说对单位行贿行为是不是清楚,是不是积极参与了犯罪活动,对犯罪后果是怎么想的。另外,还要看双方有没有共同的受贿行为,这包括策划、组织,甚至具体执行各个环节的行为。如果有个人在单位受贿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推动了受贿活动的进行,那他一般会被认为是共犯。

审理合同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首先,要明确犯罪行为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以及非法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犯罪者只是假借单位的名义,实际上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那么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一判断对于正确界定犯罪性质具有关键意义。

两者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法人实体亦可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这条法律条款明确阐释,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位职权之便,非法侵占公有或者国有的财产为其个人所使用之行为有所勾连者,倘若对该种贪污行径予以合谋并行,则应以共犯的性质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若法人实体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同时实施贪污行为时,那么就可以将该法人实体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者来加以判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法人实体亦可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这条法律条款明确阐释,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位职权之便,非法侵占公有或者国有的财产为其个人所使用之行为有所勾连者,倘若对该种贪污行径予以合谋并行,则应以共犯的性质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若法人实体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同时实施贪污行为时,那么就可以将该法人实体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者来加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