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2005年开始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 具有20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现为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经验及领域:彭鑫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城,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多年上市公司的法律服务背景,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及解决方案。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长期为生各企业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几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尤其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务清算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办案经验,是一名在具备综合办案能力的实力型专家律师,其名下拥有完善的律师服务团队,能够高效、及时、精准的解决当事人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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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合同当中,违约金条款属于协商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数额的大小。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在合同中,违约金应遵循明确约定原则,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未约定。计算基础为合同总价值,但各时期标准可能不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超过未履行部分的总金额,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整,法院会考虑实际损失等因素公正审理。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将违反法律规定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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