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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是否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62人
律师解析:
犯罪后不是必须要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嫌疑人有自首等情节的,立案后,不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
采取强制措施的有: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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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律师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张阳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事会主席。云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云南省分部负责人。云南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诸多刑事案件成功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案例遍及全省。办理了大量诉讼类、非诉讼类案件、任职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民商事案件领域颇有研究,专注于合同违约与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人事规划与劳动纠纷解决、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等业务领域。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众多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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