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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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担保人是不能直接处理债权人抵押物的。但如果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处理抵押物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债务还没有还清之前,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根据法院的裁决来决定抵押物的拍卖与否以及实施过程。

反担保抵押登记需要备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等等。

虚假抵押骗贷,担保人知情的情况下,担保人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免除责任。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抵押物被债务人处置,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其价值或提供等价值担保。若抵押人未履行此责任,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这是抵押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害,同时保障债权的安全和稳定。债务人应严格遵守抵押协议,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