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有查阅公司资料的权利,可查阅、复制章程、会议记录等,查会计账簿要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
2.若公司拒绝查阅,需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让公司提供查阅。
3.该规定保障
股东知情权,但股东行使权利要按程序、有正当目的,不能损害公司利益,防止滥用权利影响经营。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股东,他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说明了目的。然而公司在收到请求后的十五日内,未给予书面答复也未提供查阅。小朱认为公司侵犯了其股东知情权,而公司则称小朱查阅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但未给出具体
证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小朱已按要求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符合法定程序。
2、公司若拒绝提供查阅,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答复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小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同时,股东行使权利要遵循法定程序,有正当目的且不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本案中公司无证据证明小朱查阅会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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