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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使用权土地上建房归属如何

时间:2025.07.30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494人
律师解析:
1.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房: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房屋一般归建房人,但建房人要给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2.未经同意擅自建房:
侵权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可要求拆除恢复原状
不拆且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可要求补偿,之后房屋可能归其所有。
3.争议解决
可先协商,不成则诉讼,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物权、添附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小胡未经小朱同意便在该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然而小胡认为自己投入资金建房,房屋应归自己。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小朱同意擅自建房,属于侵权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朱有权要求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2、若该房屋不拆除且符合规划等规定,小朱也可要求小胡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房屋可能归小朱所有。本案可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添附等规定,双方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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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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