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质押担保期限不能自行约定。
按照《
民法典》,质权和被
担保的债权共存,债权没了,质权也随之消灭,自行约定期限和
担保物权从属性不符。
2.担保物权依附主债权,设立、变更、消灭都和主债权相关。
若能约定担保期限,可能主债权还在质权却提前没了,损害
债权人利益,破坏担保制度稳定。
3.质押担保期限由法律定,
当事人约定无效。
质权存在到主债权完全清偿或法定消灭事由出现。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许借款50万元,小朱以自己的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担保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小许要求行使质权处置汽车来实现债权,但小朱认为质押担保期限已过,小许无权再行使质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本案中,小朱和小许自行约定质押担保期限,这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特征相悖。
2、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其设立、变更、消灭均依附于主债权。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限,可能导致主债权未消灭而质权提前消灭,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担保制度稳定性。所以,小朱和小许约定的质押担保期限无效,小许在主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时,仍有权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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