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
侵权纠纷,
管辖法院按《
民事诉讼法》确定,一般由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2.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像污染致
财产损害,污染发生地是实施地,受污染财产所在地可能是结果发生地。
3.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同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经常居住地是离开住所地
起诉前连续住一年以上处,就医地除外。
4.
当事人可按便利选起诉法院,特殊类型
赔偿或有专门管辖规定,要结合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的工厂排放污水,导致小许位于邻村的鱼塘受到污染,鱼苗大量死亡,造成了严重的
财产损失。小许认为小朱应承担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小朱则认为自己工厂环保措施合规,不应承担责任。小许欲起诉小朱,对于该向哪个
法院起诉产生疑问,不知是向小朱住所地法院,还是污染发生地或受污染鱼塘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1、此
纠纷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厂排放污水的污染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受污染的鱼塘所在地为
侵权结果发生地。
2、若小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地除外。小许可根据便利原则,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同时,也需关注是否有特殊类型的财产损害赔偿专门管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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