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通常不直接按股份划分。
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对
公司债务担责。
先以公司财产偿债,不足部分,股东在
出资范围内担责,而非按股份比例分担。
2.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先以资产偿债,股东在股份对应范围内担责。
3.特殊情况下,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突破常规股份界限。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丽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变化出现亏损,欠下了一笔债务。小朱认为应按三人的股份比例分担债务,而小胡和小丽则觉得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在各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债权人发现小朱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转移公司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求小朱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务应先由公司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小胡和小丽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小朱按股份比例分担债务的想法错误。
2、当股东如小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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