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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责任,理事是否应该承担

时间:2026.01.1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0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用全部财产承担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理事一般不直接担责。
2.特殊情形下,理事身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理事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理事兼股东,小李是公司债权人。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债务,无法完全清偿小李的债权。小李发现小朱作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则认为理事通常不直接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拒绝赔偿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理事通常不直接承担公司债务责任。但本案中,小朱作为理事同时也是公司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2、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小李要求小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小朱的拒绝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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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般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更多>>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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