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确定
债务性质,按《
民法典》,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属
共同债务。
2.执行时,先动
夫妻共同财产,像存款、房产、车辆等,法院会查封、扣押、冻结后拍卖、变卖偿债。
3.若
共同财产不够,可执行
个人财产,但要保障基本生活。
4.夫妻双方对债务连带清偿,
债权人可找任一方要全部债款,一方还完可按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许以个人名义向小朱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到期后未能偿还,小朱遂
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执行阶段,法院先对小许和小丽名下的存款、房产等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但这些财产变现后仍不足以
清偿债务。小许认为不应执行小丽的个人财产,而小朱坚持要求继续执行。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小许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对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小朱可向小许或小丽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
2、执行时先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执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因此,法院有权执行小丽的个人财产,但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若小丽清偿了全部债务,可按其与小许的内部约定向小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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