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国家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需按相关法律规定补偿。
2.出让土地提前收回,补偿包括:
退还剩余年限
土地出让金;
评估地上建筑物等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其他损失,如搬迁、停产停业损失。
3.划拨土地因
公共利益提前收回,补偿地上建筑物等,一般不退还土地取得成本。
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置换土地,标准依各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定。
案情回顾:小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工厂。一段时间后,国家因公共建设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小许认为国家应退还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对地上建筑物给予评估补偿,还要
赔偿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而相关部门在补偿时,对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的
补偿金额与小许预期差距较大,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国家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小胡要求退还土地取得成本,与部门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1、对于出让土地,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退还小许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对土地上建筑物等评估给予合理
经济补偿,因提前收回给小许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他损失也应补偿。所以小许的合理诉求应得到支持。
2、对于划拨土地,由于小胡未支付土地出让金,通常不退还土地取得成本,但应就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给予补偿,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置换土地等,具体依各地政策及实际情况而定,小胡要求退还土地取得成本的诉求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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