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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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法律时效,能够适用中断规则。比如,时效内要是出现了履行请求、义务方同意履行、诉讼或仲裁申请这些法定事由,就会让原来的时效失效,然后重新开始计算。这些情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中,能够有效地中断诉讼时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是三年。如果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责任方是谁,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从那个时候开始计算。这些纠纷和农村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核心利益有关,所以当事人要赶紧采取法律行动,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规范不适用于时效性原则。因《民法典》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法律权威既定,法院应尊重并支持诉讼,不因时效性否定申讼资格。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司法机关应无条件受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时效性原则。因《民法典》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法律权威既定,法院应不因时效性否定申讼资格。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司法机关应无条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子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子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