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抵押担保精选解答 > 借款担保人是否有有效期

借款担保人是否有有效期

时间:2025.07.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70人
律师解析:
1.借款担保人保证期间
若有约定且符合规定,按约定执行;
若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
2.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也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
3.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按规主张权利
一般保证,需起诉债务人申请仲裁
连带责任保证,要让保证人担责。
未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担责。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5万元,小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既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六个月后,小朱要求小胡偿还借款,小胡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胡作为借款担保人,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小朱未在该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小朱要求小胡偿还借款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