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一楼无需担
高空抛物责任。
按
民法典,高空抛物责任归
侵权人,一楼没高空抛物的空间条件,难以实施此类行为。
2.若一楼住户物件坠落致他
人损害,像窗外搁置物掉落伤人,要担
侵权责任。
3.难定具体侵权人时,或整栋楼业主“连坐”,但一楼业主能证自己非侵权人,如用监控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可不担补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胡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一个不明物体砸伤。警方介入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小许是一楼住户,也被列入可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小许认为自己住在一楼,不存在高空抛物的可能性,不应担责,但其他业主质疑小许窗外搁置物可能掉落伤人。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
责任主体为侵权人。一般情况下一楼不存在高空抛物的空间条件,通常不具备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可能性,所以小许在无特殊情况下无需对高空抛物担责。
2、若小许窗外搁置物掉落伤人,属于物件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情形,小许需承担侵权责任。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整栋楼业主可能“连坐”,若小许能提供监控等
证据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等,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不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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