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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租收取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吗

时间:2025.07.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1.价外费用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费用,前提是有相关交易行为。
2.提前退租收取违约金,是基于租赁合同的民事关系。
承租人提前退租违约,出租人按约定收取违约金,是为补偿损失。
3.因此,提前退租收取的违约金不满足价外费用构成条件,不属于价外费用。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然而,小李因个人原因提前退租,违反了合同约定。小朱依据合同向小李收取违约金,小李认为该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不应收取,小朱则坚持认为不属于,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价外费用的定义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其前提是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交易行为。
2、本案中,小朱收取违约金是基于租赁合同这一民事合同关系,小李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小朱收取违约金是为补偿因小李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额外收取的费用,不满足价外费用的构成条件,所以该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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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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