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针对合同诈骗案件,公安部门通常会负责启动立案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在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破坏或非法侵害时,被害人均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履行报案或提起控诉的权力。同样地,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对此类报警、控诉和举报予以接收并妥善处理。

在公安部门对信用卡欺诈行为展开立案侦查后,按照常规,将会立即着手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有可能采取抓捕涉案人员的手段,以确定案件的真实性及违法程度。一旦证据确凿无误,涉案者即有可能被控告犯下信用卡诈骗罪名,进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接受法庭的审讯与裁决。此时,被告人有权聘用专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在对金融犯罪中集资诈骗罪进行认定时,关键点在于证实被告人是否具有明显的非法占用目的,并且通过制造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匿真实情况的方式诱使他人向其提供大规模的财物资源。以上所提到的主观恶意以及具体实施的欺骗行动正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所在。除此之外,针对公众资金这一特性,划定集资诈骗罪的范围也是进行司法认定的必要因素之一。

公安机关能否对合同诈骗罪予以立案合同诈骗罪行可通过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来解决。对于遭受人身和财产权益侵犯的受害人来说,他们有权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是审判法院提交书面报告或控诉书。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法院对于这些报案、控诉以及检举的材料,都必须予以尊重和接纳。如果合同欺诈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就有责任进行立案调查。

诈骗罪案件在立案之前,被告方主动退款,是否仍需立案处理当涉及到防范和侦破诈骗犯罪的领域时,有一项重要的策略便是对于那些未能正式立案侦查的案件,若案犯自愿主动地归还了被骗取的财产数额,那么通常情况下便无需再进行进一步的定性立案。这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诈骗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同时其行为表现也必须以实质性占有他人财物作为核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