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购买
虚假发票涉及的
责任主体有购买方、出售方和介绍人。
购买方用虚假发票报销、抵税等,若
逃税数额达标,构成
逃税罪;
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按对应
罪名处理。
2.出售方构成
虚开发票罪,
情节严重刑罚重,若出售
伪造发票,还会构成相关罪名。
3.介绍人促成交易属
共同犯罪,按作用担责。
总之,参与购买、出售和介绍虚假发票都
违法,要担
刑事或
行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为了减少公司纳税金额,通过小胡介绍,从小李处购买了一批虚假发票用于财务报销和抵
扣税款。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随后展开调查。小朱认为自己只是为了公司利益,并非个人获利,不应承担责任;小胡则称自己只是牵线搭桥,不知道会违法;小李觉得自己出售发票没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受重罚。
案情分析:1、小朱以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抵扣税款用于逃税,若达到一定数额会构成逃税罪,不能以是为公司利益且未个人获利为由免责。
2、小李出售虚假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不能因自认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而逃避
处罚。
3、小胡促成了小朱和小李的交易,属于共同犯罪,要按其在
犯罪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不知违法为由推脱。总之,三人的行为均违法,需承担相应刑事或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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