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视居住属于
刑事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
扶养人;
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采取此措施更合适;
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采取该措施。
2.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监视居住。
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居所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小朱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公安机关考虑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时,小朱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同时,鉴于小朱的身体状况,继续羁押可能对其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对于是采取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措施,存在一定争议。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小朱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小朱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小朱在取保候审时无法满足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要求,因此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合理的。
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在犯罪嫌疑人有住处的情况下应在其住处执行。若小朱有固定住处,公安机关应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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