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物业没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要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侵权责任。
业委会一般不直接承担
高空抛物责任。
2.业委会职责是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
高空抛物
直接责任人是抛物者,无法确定时,除能自证的,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要补偿。
3.物业采取防范措施,业委会监督失职有过错,可能担部分管理失职责任,要结合实际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居住在某小区,一天,小朱路过楼下时被高空抛下的物品砸伤。事后,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者。该小区物业设置了监控和警示标识,已采取一定防范措施。然而,业委会在日常监督物业履职方面存在疏忽,未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小朱要求物业和业委会承担
赔偿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高空抛物的直接责任人是抛物者,在难以确定具体
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此事件中难以确定抛物者,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按此规定处理。
2、物业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监控和警示标识,一般无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业委会虽本身通常不直接承担高空抛物责任,但由于其在监督物业履职方面存在过错,未尽责履行监督职责,可能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管理失职责任,具体责任承担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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