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物业管理公司对高空坠物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况。
2.若其有管理瑕疵,没尽安全保障义务,像未及时检修外立面设施、未设警示标识等,要担责。
3.若其已尽合理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如定期检查、设置标志等,无需担责。
4.高空坠物致损,通常
侵权人
赔偿;难定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能自证非侵权人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伤。小朱要求该楼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称自己已定期对建筑物外立面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也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小朱则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有管理瑕疵,未及时发现窗户隐患,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高空坠物造成损害,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此案中,若能确定窗户坠落的具体侵权人,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担责需看其是否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若其已定期检查维护、设置警示标志,尽到了义务,则无需对高空坠物承担责任;若存在管理瑕疵,如未及时发现窗户隐患等未尽义务的情况,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