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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应是什么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1.主体不同:
侵占罪主体为普通人,贪污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
2.行为对象不同:
侵占罪针对代为保管财物、遗忘物埋藏物贪污罪针对公共财物
3.行为方式不同:
侵占罪是把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占有且拒不退还,贪污罪用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法律依据不同: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当事人告诉才处理;
贪污罪是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回顾:

小朱是普通公司员工,受小丽委托保管一批贵重珠宝。之后小丽要求小朱归还珠宝,小朱却拒不退还据为己有。而小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了单位的公共财物。小丽和单位发现后分别寻求法律解决,这两起案件涉及到的罪名认定存在争议,究竟是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普通员工,为一般主体,符合侵占罪主体特征;小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
2、行为对象方面,小朱侵占的是小丽委托保管的财物,属于侵占罪对象;小胡非法占有的是单位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行为对象。
3、行为方式上,小朱将合法持有的财物拒不退还,是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小胡通过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行为方式。
4、法律程序上,小朱的案件需小丽自行告诉才处理,是自诉案件;小胡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属公诉案件。所以小朱构成侵占罪,小胡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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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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