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主观上须是故意,若真不知情则不构成此罪。
有
证据证明不知食品有毒有害,不应认定有罪。
2.司法实践判断“不知情”要综合多因素,像进货渠道正不正规、价格合不合理、食品外观有无明显异常等。
3.构成此罪,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含此原料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致人体严重危害等,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等特别严重情节,按
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食品店。近期,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其店内所售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情,这批食品是从一个新供应商处进货。执
法人员调查发现,该进货渠道并不正规,且食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食品外观也有一些异常,但小朱坚称自己未留意这些情况。双方就小朱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方面需表现为故意,若确实不知情则不构成此罪。本案中判断小朱是否“不知情”需综合考量。其进货渠道不正规、食品价格不合理且外观有异常,这些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是判断其是否知情的重要参考。
2、若小朱被认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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