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国家机关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且
情节严重的,单位会被判
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2.这些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各种名义
回扣、手续费的,按
受贿处理,依前款规定处罚。
3.判断“情节严重”要综合受贿数额、后果等因素。
单位受贿10万以上,或不满10万但故意刁难等造成恶劣影响的,会被追究
刑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有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在与业务合作方交往过程中,小朱代表单位索取对方财物。该单位共收受合作方给予的8万元财物,并为合作方谋取了利益。同时,在合作期间,该单位故意刁难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合作方发现该单位行为不妥后,向相关部门举报。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该国有事业单位索取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符合此规定的行为要件。
2、判断是否“情节严重”需综合考量受贿数额、造成后果等因素。本案中单位受贿数额虽不满10万元,但存在故意刁难有关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通常会被追究
刑事责任。因此该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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